凯里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来源:审计处 时间:2022-07-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分院、各部门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电子卖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各分院、各部门按采购程序办理,不进行预算审计。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需提交相关材料报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需提交相关材料报审计处初审,初审合格后审计处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 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学校采购计划,是否为本单位或部门急需购买的物资、设备,立项手续是否完善,资金是否已经批准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 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是否进行集中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不集中采购的除外。

第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合同条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第九条 采购合同条款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超计划指标是否能够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审核物资、设备是否验收、入库,货款结算是否与合同相符合。

第三章审计要点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采购预算审计要点:

(一)立项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合理,送审材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审计处根据送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预算审核。

(三)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审计要点:

(一)招标项目是否为计划项目。

(二)投标方的资格、条件审查。

(三)招标范围、方式、程序、文件等。

(四)投标条件、招标纪律等。

(五)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审计要点:

(一)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约双方的资格及名称。

(二)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规格、产品型号、技术参数等。

(三)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四)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结算及付款方式,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五)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明确规定。

(六)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审计要点:

(一)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是否按学校相关要求,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验收的物资、设备的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价格、质量、运行情况等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三)入库数量和合同订购数量是否吻合。

第十五条物资、设备采购的货款结算审计要点:

(一)产品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

(二)产品单价、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发票要素构成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各教学分院、各部门的物资、设备采购,需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申请,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方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准或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

第十七条 参与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立项。

第十八条 参与已立项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投标队伍资质的审核,开标现场的见证、与中标单位的谈判等。

第十九条 参与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审查。

第二十条参与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询价、比价、谈判、验收等。

第五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未按本办法进行审计而采购的物资、设备项目,审计处有权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在物资、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处要督促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履行合同的检查制度,共同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建议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凯里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院通字〔2021〕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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