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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实行署名举报承诺办理及奖励的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2008-07-4   浏览量:7015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推进我市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提倡署实名举报,实行署实名举报承诺办理和奖励制度。
    
举报者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如实向市纪委、监察局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 凡署实名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对其举报实行以下承诺:
    
(一)实行优先办理,实行限时调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0天内将受理情况及调查时限告知举报人;
    
(二)案件调查结束后,及时作出处理,并在25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可以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举报人可选择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有关职能室主任单线取得联系,进行举报;
    
(五)举报方式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
    
(六)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在10天内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或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
    
(二)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者实行奖励。
    
(一)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按案件没收、追缴金额的大小,给予人民币100010000元奖励;
    
(二)对举报查实的经济案件没有发生没收或追缴情况的。和举报非经济案件的举报有功者,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地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的奖励;
    
(三)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员,经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批准,可给予2万元以内的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可视其贡献大小分发。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资金,由市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被举报人受到相应处分后进行,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根据承办立案检查的办案部门意见,提出奖励人员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办理手续;奖励方式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768851028188510282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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