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浙公网安备 3310220200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