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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朋友”的钱也不能轻易收
更新日期:2008-012-11   浏览量:3887  来源:
 

现年39岁的孙宪岭,是辽宁省朝阳市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他的一位朋友是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南美部经理,3年多的时间,在这位朋友的帮助下,他净赚了700余万元。为了感谢朋友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朋友76万元,结果东窗事发,朋友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入狱,他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从朋友被羁押到判刑入狱,他逢人就惭愧地说:“我没有想到76万元竟然将朋友送进了监狱。”

 

  “朋友”间的交易

 

  2007年12月7日,朝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接到了一个举报电话,举报朝阳市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在与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向购货单位的经办人大额行贿,而工人的工资却不能按月开支。来信称,如果这事解决不了,他们就越级上访。

 

  接完电话后,这位检察官马上将情况及时向反贪局领导作了汇报。经研究,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中旬的一天,办案人员传唤了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他到案后,经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法律政策教育,他如实供述了行贿的整个过程。原来,受贿者名叫杨慧,现年48岁,任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南美部经理,大部分时间在南美工作。2006年7月6日,杨慧回国后,代表单位与朝阳市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签订了标的额为75万元的高效节能烘干机设备订货合同。两个月后合同履行,为感谢杨慧,借杨来朝阳检查烘干机质量之机,孙宪岭送给他好处费6万元。

 

  2006年9月,杨慧见孙宪岭的经销处很讲信誉,提供的设备质量也很好,所以打算在此购买3套水泥立窑生产线设备,准备出口到秘鲁。但因当时他提出的要求是生产这种设备的厂家必须实力强、规模大,才能签订合同。而孙宪岭的单位不是生产单位,只是一家个体经销处,所以不符合对方的要求,于是孙以全国500强朝阳市重型机械厂的名义,与对方签订了总价为572万余元的3套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第二天,他又与朝阳市重型机械厂签订了总价为252万余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差额价款为302万余元,这笔钱由朝阳市重型机械厂付给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

 

  2006年9月24日,杨慧见孙宪岭给他提供的设备价格低,质量又好,所以又提出订购4台同样的设备。孙宪岭又专程前往沈阳与对方签订了总价为769万元的4套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第三天他从沈阳返回朝阳后,又急忙与朝阳重型机械制造厂,以同样的方法签订了总价额为336万余元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差价款433万元,这400余万元也由朝阳重型机械厂付给他。

 

  元宵节抓捕到案

 

  据检察官侦查,这两笔水泥立窑生产线设备合同签订后,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陆续付款给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该厂及时付给了孙宪岭,差价款达700余万元。孙为感谢杨慧,先后于2006年10月28日专程到沈阳,在杨慧的办公室送给他20万元的好处费;11月3日杨慧来朝阳时,他再次给了杨慧20万元;12月9日,他又专程到沈阳,在杨慧的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2007年4月22日,他到沈阳办事时,又给杨慧20万元,加上第一次的6万元,孙宪岭总计送给杨慧76万元。

 

  侦查人员掌握了重要的证据后,准备抓捕受贿人杨慧,但因杨长期在南美等地工作,无法抓捕。办案人员只好等到杨慧春节回国后,进行抓捕归案。

 

  2008年2月21日,正是正月十五元宵节,朝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与辽宁省检察院反贪局取得联系,请求配合抓捕。就在这一天,辽宁省检察院反贪局将回国过年的杨慧传唤到案。

 

  俗话说“人若做了亏心事,半夜刮风也心惊”。当检察官将杨慧传唤到案后,还没有涉及到主题,他就感到事情不妙。他主动对检察官说:“我从没有与任何地方有过业务往来,也没有收受任何人的好处费,只有与朝阳的朋友孙宪岭有过业务往来,也收过他的好处费。”不大一会儿,朝阳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办案人员,从500公里以外的朝阳赶到沈阳,站到了他的面前。

 

  随后办案人员将他从沈阳带回了朝阳。当警车行至朝阳市内时,元宵节的烟花漫天开放,杨慧在烟花爆竹声中被“请”进了审讯室。本来他已经买好了3月21日下午飞往国外的飞机票,结果在起飞前几个小时被检察机关扣留了,他只好让人将飞机票退掉。

 

  杨慧到案后,已经预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所以他如实供述了与孙宪岭业务往来中,收受了大额的好处费。他交代:“我与孙宪岭的业务往来中,他给过我很多钱,但我记不清多少了,他说多少就是多少,不会有错的。因为我们是朋友,我帮助他,他帮助我应该都是合情合理的。”

 

  侦查人员一针见血地指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是要以受贿论处的。”听到这些话,他幡然悔悟:“这几天通过你们的法律政策教育,我认识到了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的好处费是犯法的,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公司对我的信任。我愿意将收到的钱全部退回,求得法律对我从宽处理。”随后办案人员根据他的要求,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6万元。

 

  历经四次判决

 

  2008年2月22日,杨慧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4月30日侦查机关侦结移送起诉,5月27日朝阳市龙城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2008年8月26日龙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判决宣布后,杨慧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城区法院重审,2008年12月8日,龙城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又以受贿罪维持了原判。

 

  朝阳市龙城区法院二次开庭维持原判后,杨慧还是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朝阳市中级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城区法院重新审判。2009年6月4日,法院重新调整法官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慧单位受贿6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对于这个结果,杨慧服判了。

 

  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公众认为判得太轻。检察机关根据社会上的反映,认为此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对此,朝阳市龙城区检察院于2009年6月11日向朝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朝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009年9月21日,朝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龙城区法院的判决,以受贿罪对杨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历经四次判决,但总算有了一个比较公正的结果。(通讯员 郝宁 呼延金平 文帅)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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