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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杜茂基曾是下属“偶像” 悔过“对不起单位和同事” |
更新日期:2008-11-3 浏览量:2265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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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茂基在被调查之前感到风声甚紧,便一再告诉刘骏等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法院开庭审理时,杜茂基在法庭上表示:“都是我的错,是我把他们(刘骏等人)拉倒的。”
民族大世界商场位于北京最繁华的商业区之一西单,在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中,这处平房商场显得很不起眼。它以经营低档的服装鞋帽为主,便宜的商品二三十元,价格高的不过一两百元。可就是这不起眼的商场,一度成为杜茂基疯狂敛财的主要来源。
杜茂基原系国家民委办公厅副主任兼机关服务局局长、民族大世界商场总经理,2001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他单独或分别伙同民族大世界商场常务副总经理刘骏、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李静兰等人截留私分商场商户上交的租金,并以筹建民族大厦等工作需要为由,非法占有套取商场公款共计2592.1788万元,分赃2062.1788万元。另外,杜茂基在国家民委翻译局二期工程建设期间,为中标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万元。
9月19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杜茂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十五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杜茂基和其他同案犯均没有提起上诉。
祸起“小金库”
杜茂基贪污、受贿的2000多万元里,最大的一笔来自民族大世界商场私设的“小金库”。
1999年9月,杜茂基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调任国家民委民族大世界商场总经理。上任后不久,杜茂基便表示要将民族大世界商场改建为民族大厦,并以筹建民族大厦需要资金为由,指使李静兰设立“小金库”。
身为民族大世界商场财务经理的李静兰精通财会业务,却无视财会纪律。在杜茂基的指使下,两人通过虚构业务、虚增临时工工资、截留商场租户水电费和租金等方式套取公款,存放在“小金库”里。从2001年6月至2005年3月,杜茂基以筹建民族大厦等工作需要为由,将套取的部分公款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支出和使用,共计1197.1788元。
杜茂基基本上都是以现金的形式从“小金库”里提钱。他用钱时打电话给李静兰,让其准备钱,有时一次要提二三百万元。杜茂基的车停在民族大世界商场附近的地下停车场,李静兰将装现金的袋子直接放在车的后备厢里,锁上车便离开,随后杜茂基将车开走。很多情况下两人都是以这种方式交接。
每次从“小金库”提钱,杜茂基都在支出凭证上签字,李静兰也在“小金库”的账目上记账。从2003年起,不断有群众举报反映杜茂基有经济问题。到了2004年底,杜茂基感到风声越来越紧,便叫李静兰把“小金库”的账目和支出凭证全都销毁了。
之后,杜茂基改变了拿钱的方式,开始为自己寻找后路。他将租用民族大世界商场商铺的散户全部赶走,将商铺分租给两个大的租户。他与其中一个租户商定每年从商铺租金中截留一部分钱,交给民族大世界商场常务副总经理刘骏,不要让李静兰知道。从2004年12月至2006年10月,杜茂基和刘骏共同截留私分租户租金405万元。其中杜茂基分得赃款215万元,刘骏分得赃款120万元、奔驰轿车一辆。
李静兰是杜茂基从“小金库”里提钱的知情人。为了堵李静兰的嘴,从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杜茂基伙同刘骏和李静兰,先后14次截留私分租户租金990万元,其中杜茂基分得赃款650万元,刘骏分得赃款172万元,李静兰分得赃款168万元。
2005年5月,杜茂基被免去民族大世界商场总经理职务,6月提前退休。他推荐刘骏担任总经理。走之前,杜茂基授意刘骏关照一下民族大世界商场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纪镭。刘骏便与李静兰、纪镭共谋套取商场公款。从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3人采用加大工程费用、虚假减免租赁户租金、加大会议费用、虚假购买花卉等手段,共骗取公款198.6万元,钱被3人均分。
2005年6月,李静兰看到杜茂基已经退休,便与商场出纳李和萍均分了“小金库”里的20万元。同年7月,两人又私分了“小金库”里的6.85万元。
他是下属们的“偶像”
在一次次疯狂敛财的过程中,无论是杜茂基单独侵吞公款,还是与下属合伙私分公款,他没有遇到半点阻力,下属们对他都是言听计从。在下属们的眼里,杜茂基出手大气,办事果断,杜茂基简直是他们崇拜的“偶像”。
杜茂基接手民族大世界商场时,商场秩序混乱,生意不景气。杜茂基对商场进行改造,提高了经营效益,改善了工作环境,增加了职工收入。这些都令他的下属们刮目相看,用刘骏的话说,“杜茂基把民族大世界商场由乱到治,大家心里佩服得五体投地,非常敬畏”。
随后,杜茂基勾画出建设民族大厦的蓝图,这更吊起了商场职工的胃口。李静兰对办案人员交代说,当时她对筹建大厦抱极大信心,认为大厦建起来,条件好了,经营也就长久了,不用整天严看死守,担心线路老化,引发大火等严重后果,这真是为“大世界”、也为国家民委办了一件好事。正因为如此,当杜茂基提出要设“小金库”时,李静兰不仅没有制止,反而为虎作伥,钻法律、规章的漏洞,肆意帮助杜茂基套取公款,为杜茂基提取现金。
身为商场常务副总经理的刘骏,由原来佩服杜茂基的能力到后来与杜茂基同流合污,这个过程也显得十分自然。对于杜茂基从“小金库”里提钱的事,他也有所耳闻,但从不过问。当杜茂基提出伙同他一起私分公款,说“你也很辛苦,分点钱犒劳一下”时,他欣然接受了。后来不断有钱分到手,刘骏心里越来越害怕,把分到的钱全都存在家里,分到的奔驰轿车也没有开过几次。尽管如此,杜茂基退休后要求他关照纪镭,他仍照办。刘骏这样形容自己的境遇:“我如一个木偶被人推向前台,拼死表演,前途却非常渺茫。”
纪镭是杜茂基一手提拔起来的,杜茂基还为他解决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并在国家民委为他争取到了购买住房的资格。这些都令纪镭对杜茂基充满了敬畏和感激,他逐渐丧失了是非判断,认为只要是杜茂基交办的事情都是自己的分内工作,成为杜茂基忠实的“工具和马仔”。案发后,纪镭得知杜茂基、刘骏和李静兰曾经私分商场的钱时,内心受到震动,感到既悔恨又庆幸:悔恨的是自以为是杜茂基最信任的人,他交办的事都尽力去做好,可是当他们分利益时却将自己排除在外;庆幸的是杜茂基对自己有所保留,否则自己的罪行将会更加严重。
财务日记揭开秘密
杜茂基担任民族大世界商场总经理一晃几年过去了,当初许诺筹建的民族大厦连影子都没有见到,举报杜茂基有经济问题的信件却越来越多。2006年11月,有关部门着手调查杜茂基等人。2007年8月17日,此案移交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理。
据办案人员透露,杜茂基在被调查之前感到风声甚紧,便一再告诉刘骏等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但出乎杜茂基意料的是,其他人一被调查便交代了私分公款的犯罪事实。
面对同案犯的交代,杜茂基承认了自己与刘骏、李静兰等人私分公款的罪行,但对于从“小金库”里提钱的事,杜茂基自恃已经销毁了“小金库”的所有账目和凭证,拒不承认。
真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杜茂基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却不知李静兰在自己的财务工作日记里详细记载了他从“小金库”里提出的每一笔钱。
出于财务人员的工作习惯,李静兰在记账之外,每天都写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当天发生的业务情况。工作日记里,李静兰把杜茂基称为“杜总”、“老五”、“505”、“老大”等,用“本”或“个”指“万”,“书”指“钱”。工作日记为办案人员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侦查人员根据日记里的记录,查出了杜茂基所提钱款的来源和去向。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杜茂基交代了自己从“小金库”里提取上千万元钱款的事实。
杜茂基被关押期间,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制定了“用政策教育他,用法律震慑他,用证据降伏他,用情感感化他”的办案政策。杜茂基在写给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悔过书里说:“作为一名有20多年党龄的党员,经过党多年的培养和教育,本不该走到这一步。经过认真的反省和深深地检讨自己,我深刻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在权力面前没有经得起考验,在金钱面前没有经得起诱惑,在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面前,没有坚持党性原则……”、“回想我的犯罪,我确实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我的单位和我的同事”。
临近提起公诉时,他得知民族大世界商场的出纳李和萍也是被告人,感到非常惊诧,说:“李和萍是一个老实人,她没有参与分钱。”办案人员告诉他,是李静兰把李和萍扯进来,合伙私分了“小金库”里的钱款。杜茂基不再吭声。法院开庭审理时,杜茂基在法庭上表示:“都是我的错,是我把他们(刘骏等人)拉倒的。”
鉴于杜茂基能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且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和退还,法院判处杜茂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骏和纪镭构成自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六年。李静兰和李和萍构成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5名被告人在有效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北京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依然以平房的姿态,夹杂在林立的高楼之间。人流从商场进进出出,一派热闹景象,似乎没有发生过两任总经理一起获刑的案件。但是杜茂基案件留给人的思考是不能被抹去的。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刘玉生指出,这件案件给人的一个重要警示是,“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小金库”在公开的账面上反映不出来,属于监管的盲区,很容易引起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所以对“小金库”一定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决不能姑息。
杜茂基任民族大世界商场总经理期间一手遮天,隐瞒真实收入,截留大量租金,虚假业务套取大量资金,以供其滥支滥用、大肆贪污。对杜茂基来说,上级主管部门对权力配置不合理,又疏于管理,所管的部门是他的家天下,他的下属们对他百依百顺,言听计从。“当权力缺乏监管时,必然滋生腐败。”刘玉生表示。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民族大世界商场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商场今后要加强法制教育,搞好犯罪预防;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逐步形成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财经规章制度的学习,树立以法理财的意识,建立并实施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财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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