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系统以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孙伟民为首的4名法官审理破产等案件时,在立案、指定清算、拍卖机构等环节,对相关单位给予关照,从而收受贿赂。4人日前均在辽宁被定罪量刑,其中受贿91万元的孙伟民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另外3名受刑罚的法官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原审判员王跃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审判员秦立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审判员田长友。他们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定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伟民在任天津高院民二庭审判员期间,利用其主审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海伦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铝品厂破产案的职务便利,接受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志君及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经理张旭的请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立案、指定临时接管人、指定清算办公室、指定拍卖机构等环节,对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和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先后6次收受姜志君、张旭的贿赂款91万元。
除孙伟民外,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审判员田长友所获刑期也较长。法院认定,田长友在主审天津华狮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查和制约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的清算工作及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拍卖工作,使其顺利得到清算费用和拍卖佣金,为此收受姜志君等贿赂款11.5万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跃有在审理两家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时,对其中的一家公司予以关照,从而收受和索取该方价值5.6万元的轿车一辆;秦立军在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主审一起破产案时,为姜志君的清算所、拍卖行提供便利,从而收受对方所送的银行卡及现金合计4万元。上述两人积极退赃,且有悔罪表现等,均被从轻处罚。
2007年3月,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当地两名银行主管去天津“炒地皮”事件时,发现了姜志君等大肆向当地多名法官行贿的线索,后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又负责起孙伟民、田长友等案件的侦查工作,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获取了大量有力的证据,随后在辽宁盘锦提起公诉。该系列案被定为“3·19专案”。因孙伟民等四人在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