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出台后,许多单位都在第一时间组织了学习,给“纪律君”留言探讨有关法条的人也多了起来。某局干部小刘就向纪律君提了一个最近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政务处分法》中,既规定了“政务处分”,也规定了“处分”,二者有什么区别?本期,我们就来聊聊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
【“纪律君”如是说】
小刘谈到的是关于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问题。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对公职人员采取的是政务处分和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惩戒机制。
《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政纪处分,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惩戒。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的惩戒叫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的惩戒叫处分。
《政务处分法》颁布后,进一步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同时明确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时适用政务处分和处分,即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可以说,政务处分和处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首先,政务处分与处分有相同之处:二者都是有权机关、单位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违法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措施,旨在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二者目标一致、功能互补。两者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违法利益的处理等方面是一致的。
其次,政务处分和处分有四处不同:一是主体不同,政务处分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二是对象不同,政务处分适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分则仅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任免的公职人员。三是程序不同,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四是救济制度不同,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施行,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是执行《政务处分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落实的现实需要。
之所以要分别规定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权,主要是体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通协同。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重要内容,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处分,则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属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鉴于管党治吏的高度一致性,相应的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也应该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权力。《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记者 方慕冰 通讯员 颜惊蕾 李准)
来源:廉洁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