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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有哪些种类?处分期间有多久?
更新日期:2020-08-11   浏览量:161529  来源: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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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实施一个月以来,不少地方发布的审查调查通报中出现了依据该法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记过、记大过,甚至撤职、开除的表述,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不少读者在后台给“纪律君”留言,想了解政务处分有哪些种类,对应的处分期间分别是多久。今天,“纪律君”就跟大家来聊聊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间。

  “纪律君”如是说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这与监察法对政务处分种类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是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处分是政务重处分。

  同时,政务处分法第八条第一款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期间,即“(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总体而言,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处分期间,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政务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

  相关案例

  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乌海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武凤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武凤梅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延伸阅读

  处分种类和处分期间是惩戒制度的重要内容,从新中国成立,我国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种类和处分期间的规定几经完善,最终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公职人员惩戒制度。1952年,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公务员奖惩制度。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8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将处分确定为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此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沿用了6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对处分期间作了规定。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有4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处分的期限和适用规则等,最终形成了目前较为完备的公职人员惩戒制度。

来源:廉洁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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