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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报十起村社换届选举违法违纪案件
更新日期:2017-03-23   浏览量:5544  来源:本站编辑
 

    日前,省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各地试点期间查处的10起换届选举违法违纪案件情况予以通报。

  这10起案件是:

  乐清市翁垟街道海屿社区新河村翁某某破坏选举秩序案。2017年1月10日,乐清市翁垟街道海屿社区新河村召开群众代表测评推荐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会议时,该村预备党员翁某某因对村级事务不满,在会场上吵闹,并辱骂殴打村干部。乐清市公安局对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翁垟街道党工委取消翁某某预备党员资格。

  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应某拉票贿选案。2017年1月中下旬,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应某为竞选村委会委员,以当选应店街镇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为由,安排人员将400多个印有“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应某赠”字样的保温杯分别赠送给诸煌、羊角两个自然村村民进行拉票。2月8日,诸暨市公安局对应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李某拉票贿选案。2017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李某多次以赠送香烟、现金等形式进行串门拉票贿选。2月15日,诸暨市公安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认定李某当选无效。

  诸暨市次坞镇白马新村周某拉票案。2017年2月9日,诸暨市次坞镇白马新村村民周某在未参加村委会主任自荐报名的情况下,以张贴大字报、分发名片形式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2月10日,诸暨市公安局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漓渚村邵某等拉票案。2017年2月10日至11日,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漓渚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邵某授意村民杨某、张某等人,擅自将署名“村委会主任竞选人邵某”的《致村民的特殊信》及邵某的竞选名片分发给部分村民,以许诺当选后给予村民利益的形式进行拉票。2月12日,柯桥区公安分局对邵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杨某、张某进行批评教育。

  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新亭村贾某某拉票贿选案。2017年1月8日,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新亭村党员贾某某,为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在党支部换届选举前夕,以看望本村生病党员翁某某为由,送给翁某某人民币100元,并请求其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给予支持。1月14日,金东区纪委给予贾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在全区进行通报。

  浦江县虞宅乡外高坑村陈某破坏选举秩序案。2017年1月12日,浦江县虞宅乡外高坑村党员陈甲先后怂恿本村党员陈乙、陈丙、陈丁自荐报名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并要求上述人员在选举中不要投票给党员陈戊。陈乙、陈丙予以拒绝,陈丁答应并自荐报名,陈甲承诺帮其拉票。1月16日,虞宅乡党委给予陈甲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责令其通过浦江县电视台作公开检讨。

  天台县洪畴镇福丁村戴某拉票贿选案。2017年2月6日,天台县洪畴镇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通过福丁村微信群“快乐创业下丁之家”发放红包100元,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2月6日,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处以500元罚款。取消戴某的村委会主任自荐人资格。

  景宁县沙湾镇道化村黄某等破坏选举秩序案。2017年1月19日,景宁县沙湾镇道化村党支部,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新当选的党支部委员黄甲在得知自己不是镇党委提名的书记预备人选后,伙同同一自然村新当选的党支部委员黄乙,拒绝领取选票,导致村党支部选举无法顺利进行。根据两人的行为及后续悔改表现,沙湾镇党委给予黄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镇范围通报。

  龙泉市兰巨乡梅垟村谢某等破坏选举秩序案。2017年2月上旬,龙泉市兰巨乡梅垟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谢甲因不符合资格条件被取消自荐人资格后,其兄谢乙和父亲谢丙、姑父谢丁、村民谢戊等人起草谢甲参选自荐书,在自荐书中编造竞选村干部不需要资格审查的谣言,并分别到部分村民家中以打招呼等方式拉票。2月19日,龙泉市公安局对谢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谢丙、谢丁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在全市范围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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