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7年2月19日晚,罗阳镇鹤祥社区在文祥社区二楼会议室召开党支部初步人选推荐会期间,包永明出于对镇党委确定的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方案不满,拒绝在推荐票上盖党支部公章,并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鹤祥社区党支部初步人选推荐会无法正常进行。包永明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月24日,罗阳镇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包永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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