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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救灾款物受何惩处?
更新日期:2008-07-3   浏览量:2432  来源:
 

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物资如何管理和使用?这是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

  中央纪委监察部529日颁布《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了纪律要求和惩戒措施,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11类违法违纪行为,具体包括: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锦新解释说,从侵犯的客体来说,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从犯罪主体看,本罪犯罪主体只能是主管、经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上述款物的人员。从犯罪的客观表现看,本罪是违反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予追诉。(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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