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县审计局通过摸索实践,建立了一套以单位“自查”、联合“抽查”、跟踪“督查”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审计“自查”制度,强化领导干部任中履责监督,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建设,有效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一、单位“自查”。一是明确自查范围,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要求,对掌管政府性资金较少、经济责任简单等单位领导干部,以及任期交流调整领导干部作为主要自查对象;二是确定自查对象,即年初由县委组织部提出自查对象建议名单,经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自查对象;三是明确自查内容,将领导干部任中履责、经济决策、对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监管、有关廉洁自律等十项内容作为必查项目,由自查单位自行组织或借助内审机构组织实施,并根据要求形成自查报告。
二、联合“抽查”。一是成立抽查小组,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相关业务人员,组成2人以上自查报告审核小组,对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备案,根据审核情况,确定以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是立项全面重审,对在自查报告审核或抽查中发现自查单位在实施审计自查过程中存在隐瞒、不实等重大问题的,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对自查对象重新立项审计;三是反馈抽查结果,自查报告审核小组对审核和抽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提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自查结果补充报告,反馈给自查单位,并报送县委组织部。
三、跟踪“督查”。一是明确整改目标,针对审计自查发现的问题,审计对象要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确保各项整改工作按时完成;二是督促整改落实,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共同督促自查对象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整改任务的,要向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作出书面说明,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拒不整改的,县委组织部将按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三是提交人大审议,对于审计整改不到位或需要多部门协调整改的问题,县审计局一并把问题纳入同级审计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