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自己对庸俗化有一个由融入到融合的过程。如今他明白了——
贪欲让他变成了金钱的奴隶
忏悔人:宋勇
原任职务: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触犯罪名:受贿罪判决结果:2011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宋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事实: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朝阳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23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
新闻背景:2011年1月14日,宋勇在庭审结束前所作的个人陈述中表达了悔意。
我接受公诉人对我的指控,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我的罪行特别严重,收受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的后果十分恶劣,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时,我的心情是悔恨交加,而且我的这种悔恨交加,是没有任何宿命结论的真悔真恨,是触及灵魂的痛恨。由于我是一个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对党的形象的损害更为恶劣。
我的犯罪助长了买官卖官
党对我有培育之恩。我家里没有念过书的,没有当过官的,党把我从一个穷孩子、苦孩子培养成为高级领导干部,应该说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而我的行为,往重了说就是恩将仇报,我确实对不起党,内心特别愧疚。
我所犯的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与一些企业家发生的权钱交易行为,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公平造成严重损害,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滋生了一些企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所犯的罪行也严重恶化了地方政府腐败的程度。我与一些领导干部发生的权钱交易行为,有的具有卖官鬻爵的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领导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行为,还有可能诱发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要回买官的成本,而走上腐败的道路。
我之所以成为典型的腐败分子,主要是由于我放弃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没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
行使权力讲感情不讲原则
经过深刻反思,我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在以下四个方面陷入了危机。
第一,我放弃了政治坚守,陷入了精神迷境。我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发生了动摇,入党宣誓时的热血基本变凉了,最后变成无法医治的“败血症”。我放弃政治坚守的表现,主要是价值观发生了改变,党和人民的利益在我心中不再是最高的,而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逐渐在我头脑中占据主导地位。
最直接的表现是贪欲的滋生和膨胀。我的贪欲,是随着对家庭幸福生活目标的不断提高 和位高权重而逐渐滋生和膨胀的。是贪欲使我变成了魔鬼,使我成为金钱的奴隶。
第二,我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自己谋私的工具,陷入了道德沦丧的危机。我的权力观发生了严重错位,党和人民赋予我的神圣权力被我无耻地玷污了。我视公权为私权,总是把一些人为了牟取私利送给我的钱,当成是自己的权力成本,认为是自己应该取得的回报,当成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且,我在权力的运用上变慎用为滥用,讲感情不讲原则,在权力运用的方式上特别的随意轻率。
第三,我主动融入庸俗化,陷入了环境危机。庸俗化是指腐败化的边缘化,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对领导干部来说,这是最为致命的自毁因素。在客观存在的庸俗化的环境面前,我完全放弃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与之进行斗争的职责。在对适者生存的错误理解和支配下,我完全融入到了庸俗化中。思想上的庸俗化,让我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党内生活的庸俗化,让我更加放纵自己;社会风俗的庸俗化,改造了我的思想;政治原则的庸俗化,支配了我的行为;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庸俗化,让我禁不住各种诱惑;待人接物的庸俗化,麻醉了我的神经。
总之,我的犯罪历程就是自己对庸俗化由融入到融合、由随波逐流到推波助澜的过程。我的自毁环境是我自己营造的,走进腐败的坟墓也是自己挖掘的。
第四,我缺乏对法纪的敬畏之心,陷入了安全困境。领导干部最重要的和最终的安全保障,就是要遵纪守法,对法纪抱有敬畏之心。在这个问题上,我表现得特别愚蠢,简直是愚蠢至极。我对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真正的认识,对于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缺乏正确认知,把自己置于法纪的监督之外。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愚蠢地认为,自己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的干部。
决定做悔罪认罪的典范
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我很难做到身有所正,言有所听,行有所指。实际上,我本来有很多改过的机会,但我都放弃了,导致自己在腐败的道路上一直踩油门刹不住闸,最终陷入了悲惨世界。
到案后不久,我就全部交出了自己的家庭财产,交代了自己的全部问题,并决定要做彻底的悔罪认罪的典范。我选择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彻底查清和清算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将此作为自己政治良心和道德良心的体现,作为向党和人民赎罪的体现,作为对法纪表示敬畏的体现。
在接受审查期间,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拷问,对所犯罪行的原因进行剖析。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还把我的家庭拖入了困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