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对村干部的管理,调动和激励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针对近年来村干部工资(报酬)发放管理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复发放、高额发放、分配不均等现象,海游镇采取四项举措规范村干部报酬。
一、明确工资发放原则。一是依法取酬的原则,村干部的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研究决定。二是依绩定酬的原则,村级干部报酬多少应主要依据村干部业绩大小来确定,体现按劳取酬。三是合理适度的原则,村干部的报酬要与各村经济发展相匹配,与本村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相适应。
二、确定各村发放标准。根据各村集体经济收入状况制定相应标准,即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上限为3000元,50万以下的上限为5000元,50万以上的上限为8000元。村主职干部发放报酬不得超出上限标准,其他干部参照上限标准的70%发放。各村可根据本村经济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基本工资、绩效报酬酌情确定,同时要求各村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不得突破镇所确定的标准,标准确定后报镇党委备案。
三、及时查退超发报酬。村干部工资管理工作由镇纪委牵头,组织办、财政所、农经站共同负责,其他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在工资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个别村巧立名目、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目前,全镇各村经过核准和内审后及时查退工资(报酬)53320元。
四、完善干部考核办法。包括考核主体、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指标与权重、奖励与惩处、计分办法(加分与减分)等,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引导农村发展方向。同时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