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权力寻租,最近,浙江省委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关键要素,把握利益冲突内涵。一是明确《办法》适用主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明确利益冲突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三是明确利益冲突内容。明确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二、限制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行为,防止直接利益冲突。《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七大方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了限制。一是严格限制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的从利行为。除重申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外,还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二是严格限制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从利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期间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担任与原业务工作无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家属行为,防止间接利益冲突。根据规定:1、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党员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准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再到其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2、担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和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3、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分管或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四、严格执行利益回避,落实监督和惩处。一是主动回避。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纪检机关报告。回避既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二是强制回避。对党员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强制回避。三是责任追究。对党员领导干部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