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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综述
更新日期:2011-06-13   浏览量:2019  来源:
 

近日,浙江省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个人行动。并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防止6个方面的利益冲突提出8项限制规定。这是该省继对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等问题进行规范后,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推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一批防止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已在浙江进入全面实行阶段。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表示,将紧紧抓住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防止利益冲突铭刻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脑海里;另一方面,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利益冲突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肃查处一批违反利益冲突制度规定的典型案件,力争让防止利益冲突成为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 

  案件频发呼唤制度规范 

  近年来,浙江省发生了多起涉及利益冲突的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向企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领取酬金,离退休后到原任职期间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并利用其影响为企业谋取利益,等等。这些曲线敛财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破除利益冲突,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防范机制。浙江省委、省纪委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题审议研究部署,省委书记赵洪祝专门听取情况汇报,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民营经济发达、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实际,浙江先行先试,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离职行为限制方面。制定下发了《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的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兼职取酬方面。出台了《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同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职务的,应按工资管理关系在主要任职机关领取工资、奖金及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此后,又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兼职的若干规定》。 

  ——个人报告有关事项方面。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等有关情况。 

  ——回避制度方面。制定了《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的意见》。规定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实行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 

  沾亲带故皆须利益回避 

  记者了解到,尽管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浙江此前做了大量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但是,从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来看,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仍然易发多发,成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热点。为此,省委、省纪委制定出台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全面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 

  办事找熟人不但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更成为了催生腐败的温床。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马光明说,在起草《暂行办法》时,我们力求从全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实际出发,尽可能借鉴和吸收这些理念、制度和做法,注意把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要求贯穿始终,在整体框架上着眼于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前、任职时和离职后三个阶段;在内容上,坚持要求具体、切实可行的原则,着重就利益回避的具体情形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暂行办法》的制度设置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同时,依照党纪条规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作出8个方面的行为限制。涉及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兼职取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规定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方面。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并明确了主动回避的方式等。同时明确,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 

  冲突回避渐成行为规范 

  前不久,杭州市下城区民政局有一个家电采购项目,供应商李先生原本以为找到局长,就可以顺利拿下项目。没想到,这位局长明确告诉他,必须等班子集体讨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久,该供应商在招投标中顺利进入了采购目录。采购完成后,他又急着找局长结算,没想到局长又说,需要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签字交财务结算。一系列手续下来,李先生虽然觉得有点麻烦,但同时也觉得这样做公开、公正、透明,心里顺气。 

  杭州市纪委秘书长陈建华说,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最终铲除发生利益冲突的土壤和条件,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益冲突的目的。 

  在温州市环保局采访,局长郑建海向记者介绍,此前,市环保系统腐败窝串案发生后,全局上下痛定思痛,研究出台了《环境保护局职务回避制度》,明确了行政处罚、环保建设项目验收、污染源监管等12个方面的职务回避适用范围。比如,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行审批和验收两分离,将原来由审批处室同时承担的验收职能分离出来,转移给支队执行;在执法环节,实行检查和处理两分离;在排污费收取环节,实行审查、确定和收取三分离。层层分权之下,以权谋私、以公肥私的基础被摧毁。 

  现在有熟人过来找关系,我也只能告诉他处罚结果上网了,没办法去改动了。郑建海说。 

  据有关部门统计,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以来,浙江各地出现了多例自行申请回避的例子:温州市环保局一名中层干部因为丈夫办有污染品处理企业,申请调换单位;平阳县国税局2名中层干部、1名一般干部因为在管理辖区有必须回避的亲属经商,经过登记后给予岗位交流……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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