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工作运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将《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村级财务收支逐笔公开操作办法》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6月7日
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村级财务收支逐笔公开操作办法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内容
凡属村级财务收支事项都必须逐笔公开。
二、公开时间
村级财务实行月度逐笔公开,各村要在报帐日后10日内公开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公开程序
(一)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流水账”形式打印《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镇(乡)××村××年××月财务收支明细公开表》(见附表)。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
(四)在乡镇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和数字电视中公开,有条件的村可在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
附表: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镇(乡)××村××年××月财务收支明细公开表
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镇(乡)××村××年××月
财务收支明细公开表
时 间 |
收支内容 |
收入(元) |
支出(元) |
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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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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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上月结转 元,本月结余 元,其中库存现金 元,银行存款 元。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填 表 人:
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防止集体货币资金流失与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台农〔2006〕9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账户开立主体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主体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账户设置类型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所在乡镇的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存款账户(支票户),并预留镇(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印鉴,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三、账户开立程序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立账户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研究同意,并报镇(乡)签署意见后,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申请表附后),经审核批复,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要予以撤销归并。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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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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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帐户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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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账户理由(类型、用途等)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镇(乡)审核意见 |
镇(乡):(盖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农业局:(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乡镇一份,农业局一份。
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村级集体银行存款变动手机短信提醒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存款日常变动手机短信提醒
村级集体银行存款发生变动时,开户银行即时发送手机提醒短信告知村党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短信内容为村级集体资金每笔收支的发生时间、变动金额和村级集体银行帐户余额。
二、大额资金流动手机短信提醒
村级银行存款一次性支出3万元(含)以上或7日内两笔累计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开户银行主办会计签字。开户银行应发送手机短信即时告知乡镇纪委书记、分管农经领导、驻村干部和代理会计。乡镇纪委书记和分管农经领导应及时组织了解,处理违规问题。
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村级集体银行存款变动手机短信提醒
(参考文本)
一、存款日常变动手机短信提醒
×××村(尾号×××)账户于××年××月××日收入(支出)××元,余额××元。(××银行)
二、大额资金流动手机短信提醒
×××村(尾号×××)账户于××年××月××日支出××万元,用于××××。(××银行)
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村级党务、村务、“三资”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规范党务、村务、“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党务、村务、“三资”管理的透明度,落实党员群众对党务、村务、“三资”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务方面
1、党组织设置、班子成员分工及党员基本情况;
2、本级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对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
3、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4、发展党员以及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
5、廉洁自律承诺及述廉评廉情况;
6、评先表彰情况;
7、党费收缴情况;
8、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二)村务方面
1、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分工及职责;
2、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3、对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
4、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情况;
5、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6、宅基地安排情况;
7、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指标分配方案;
8、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9、国家惠农政策的宣传及落实情况;
10、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及各项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分配标准和发放情况;
11、农村低保户的评定及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情况;
13、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14、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三)“三资”管理方面
1、年度收入和支出计划;
2、各项收入和支出;
3、应收应付款项;
4、“一事一议”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
5、集体投资及收益情况;
6、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经营、租赁和出售情况;
7、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发包、承建情况;
8、村集体资源的发包、经营、租赁和出售情况;
9、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10、村留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租赁及收益情况;
11、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党务、村务、“三资”公开栏公开,并设置意见栏;
(二)通过数字电视、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条 公开的时间
应当公开的内容至少每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逐项逐笔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即时公开。对涉及时间较长的事项分阶段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时予以公开;
(四)对公开后群众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和解决;
(五)建立公开档案备查。
第六条 公开的监督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公开的全程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对公开后群众的意见和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核实,予以答复。
(二)乡镇党委应加强对党务、村务、“三资”公开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开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和工程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各村的“三资”管理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对全县“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在保证其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服务中心统一实施代理业务。
第四条 服务中心每月按村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财务收支明细,供村级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应及时将各项资产、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应收应付款项、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
第五条 村集体应按照“每年一清帐”的要求,定期组织清帐。各乡镇要认真落实“三年一轮审”要求,定期对村级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公开。县农业局负责重点抽样审计。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 村级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村级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应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村民公示。
第七条 村集体各项收支应按月结帐,并逐项逐笔公开。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立帐户须经县农业局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所在乡镇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银行存款账户(支票户),并预留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印鉴。
第九条 开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帐户的金融机构,应为村级集体免费开通银行帐户变动手机短信实时提醒,短信应发至村党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村级集体大额度资金流向,要即时向乡镇纪委、分管农经领导和驻村干部发送手机短信报告。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应开具《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应取得正式发票或统一监制的支出票据,严禁“白条”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 现金收支手续须由村出纳经手办理。取现或转账实行联系单制度,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凭联系单办理相关手续。1万元(含)以上须经村监会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在5000元(含)以下。单笔2000元(含)以上的支出应转帐支付(工资除外)。
第十三条 财务审批实行联章联签。村集体各项支出票据须经村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入账。大额度资金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
第十四条 村集体不得随意新增债务。确需借款或贷款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支出,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应建立集体资产台帐。集体资产的添置、变更与处置等应及时登记。
第十七条 村集体应在村监会监督下购置固定资产,单项购置2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应公开招标或委托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出售集体资产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集体讨论。出售价值1万元(含)以下的集体资产应当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讨论通过,出售价值1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
(二)发布公告。
(三)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签订协议,并报服务中心存档。
(五)村监会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及其变更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 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承包或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应进行民主决策或资产评估。
第四章 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资源登记簿制度。资源登记簿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使用状况,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事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应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情况。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应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承包、租赁、出售集体资源收入属村集体所有的,纳入账内核算,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属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生产性开支。
第五章 村集体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 村级单项工程额30万元以上的,须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工程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以及村集体工程实行“包清工”形式,单项采购10000元(含)以上货物或服务的,应由乡镇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或委托政府采购。单项采购在10000元以下的,推行联合采购,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支付工程款应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按合同执行,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程量增减额超过工程总价10%的,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应组织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结(决)算,工程额较大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复核。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村集体应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留足质量保证金。
金沙娱樂城,金沙娱樂app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操作办法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招投标应设定保留价。集体资产年租金或资源年承包费在10000元(含)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村两委主持招投标工作,乡镇招投标中心会同驻村干部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集体资产年租金或资源年承包费在10000元以上的,须按规定由乡镇招投标中心或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招投标结束后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招投标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四、与标方签订的合同须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妥善保管,一份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一份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履行合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村干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投标;不得利用职权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村干部不得擅自私下承接或以他人名义承接本村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项目,不得采取各种行为阻挠公开竞标,不得以集体的名义从中获取私利。
租赁合同(参考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经出租人、承租人平等协商,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
第四条 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1、租金金额(大写):
2、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第五条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以及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出租方所在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出租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参考文本)
发包方:
承包方:
经发包方、承包方平等协商,双方就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发包的村级集体资源:
第二条 承包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承包费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1、承包费金额(大写):
2、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 承包方应当接受发包方对于其生产经济活动的合法监督和干涉。
第五条 承包方转让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所在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