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2-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紧盯易发多发违规问题的环节;

(二)坚持人事同步监督,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同时,分清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实现事项办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三)坚持严肃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严重失误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作出决定,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加强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根据权限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责任,对学校党委、行政开展监督;各二级学院、部门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并积极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台账。有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实行事项报备制。“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和酝酿,应在动议或酝酿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

第八条 出(列)席有关会议。有关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视情况派员出(列)会议。

第九条 组织社会监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布信访举报电话或网络邮箱,及时受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电、来访,认真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条 开展分析评估。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及时分析研判“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并纳入年度党内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各二级单位廉政考核内容。

第三章 监督重点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重点

(一)决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要求;

(二)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决策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决策的议题是否经过调研讨论、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

(三)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参会人员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是否末位发言,是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决策实施是否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是否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的,或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程序

(一)会前通知。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提前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提交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

(二)出(列)席会议。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三)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一周内,有关部门须将该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备案。

第十三条 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重点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遵守党规党纪的情况

(二)科级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设置、动议、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二级单位推荐校级及以上表彰对象遵守党规党纪的情况;

(四)高级职称聘任、重要岗位人员选调、特殊或高学历人才引进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程序

(一)对有关拟任人选,有关部门应在研究决定前将名单提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征求意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要及时反馈所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规党纪的情况;

(二)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三)对重要推荐和表彰事项,有关部门应在上报前将拟推荐或表彰对象的名单报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重点

(一)项目安排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有关审批、论证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重大项目立项依据、招标、采购、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

(三)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按事前确定的方案、程序进行,项目资金使用、工程量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的行为;

(四)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有无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等情况,竣工验收、审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程序

(一)重大项目安排进行集体决策,其程序要求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项目安排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备案;

(三)重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实施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大额资金使用监督的重点

(一)资金使用是否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是否遵循逐级审批的原则,是否按规定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支出范围和用途,签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吃拿卡要等现象;

(三)对资金的使用是否按要求进行审计,是否按审批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大额资金使用监督的程序

(一)每年初,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备案;

(二)每一笔大额资金使用完成后,经费使用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备案。具体内容包括: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资金使用的方案、依据和相关手续;有关会议纪要;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的审核、审批、备案意见;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属于省管干部的,按规定向省纪委省监委报告。

(一)对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隐瞒不报、规避监督或阻碍干扰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开展监督的;

(二)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三)集体决策后,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决策的;

(六)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决策实施中发现有误或可能造成损失,能够纠正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及时纠正挽回的;

(八)违反工作纪律,泄密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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